收容對象:(經政府轉介)
年滿3歲至18歲之兒童、青少年有下列遭遇者:
——父母雙亡或父母一方死亡,無人撫育。
——遭虐待、遺棄、或疏忽照顧。
——家庭發生特殊事故,無適當親人教養。
——須緊急安置之個案。